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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滥用专利权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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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采取了不实施或利用优越地位不正当地交易或竞争并由此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专利所有人而言,在申请被授予专利之后,则能成为专利权人,享受相应的专利权。具体如下所述:1、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2、进口权:指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4、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5、放弃权:指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6、标记权: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作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7、质押权:专利权人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一、专利权申请的原则是什么?1、书面原则目前,在国内申请专利必须递交书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递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局已在少数的涉外代理机构中就部分申请件试行电子申请。2、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则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两个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可协商解决,或者采取共同申请的方式,或者转让给其中一方申请。协商不成时,就都不能获得批准,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使其成为自由公知技术。3、优先权原则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通常称之为“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一般称之为“本国优先权。4、单一性原则所谓单一性原则,也就是一发明一申请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提出。

第2种观点: 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采取了不实施或利用优越地位不正当地交易或竞争并由此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为了兼顾和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合理地照顾公共利益和保证公共健康,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力求使专利制度收到最佳的社会效益,专利法还规定了如下一些防止权利滥用的手段。1.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①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③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④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六章第四十至第五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可以利用国家机构的行政命令强制许可实施某些专利的情况,主要包括:(1)防止权利滥用(第四十)“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需要(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依存专利(第五十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另外,WTO还于2003年8月30日通过了《公共健康宣言》的执行决议,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药品强制许可的权利扩展到向最不发达国家出口,从而突破了强制许可只能用于满足国内市场的,这也是进一步解决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矛盾的值得欢迎的一个进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利权人对专利侵犯行为,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制止:1、他人侵犯自己的注册利时,可以立即要求利权人停止侵犯利权的行为。2、利权人可以向利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利行政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债权的行为。3、如果是一些高新技术利侵权的,利权人可以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禁售侵犯利权的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专利申请费用:(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利费用减缓”,顾名思义,就是专利申请费的减缓,《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下: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1、先注册。登陆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注册成为新用户;2、再备案。专利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个人、企业、非营利性单位、其他类别上如实填写信息,可专利权人自行填写或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3、后纸质。在线备案成功后,权利权人需将纸质材料面交或邮寄至网上备案时指定的受理部门;4、等待审批通过后,就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专利申请费用:(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诉讼策略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起诉地的选择《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对于专利侵权案件,如果选择被告的住所地起诉,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按照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起诉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另外,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起诉对象的不同可选择最佳的起诉地点,从而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诉讼时机的选择选择什么样的时机起诉,起诉前是否要发律师函,以及是先谈判后诉讼还是先诉讼后谈判等问题,也是诉讼开始前要考虑的。时机的选择,有时决定案件的成败。有些情况利用律师函、谈判等手段固定证据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收集证据的方法。总之,何时诉讼,要根据案情合理选择。(三)起诉对象的选择对起诉对象的选择也是专利侵权诉讼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根据这条法律规定,针对不同案情选择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还是销售者抑或列为共同被告是必须研究的问题。对于存在众多侵权者的案件来说,是全部同时起诉以免有些侵权者掩盖证据还是只起诉几个侵权者以达到“敲山震虎”的目的也是要研究的问题。另外,起诉哪些侵权者会降低侵权认定难度,排除地方保护干扰均是应当研究的问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原则:一、折衷原则;二、禁止反悔原则;三、相同原则;四、等同原则;五、多余指定原则。专利权人对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 专利权人对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

第3种观点: 要想构成侵犯专利权,必须先具备三个前提条件:1、实施涉嫌侵权的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如果是美国专利,中国专利法不保护;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如没有交专利年费)而无效,专利法也不保护;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如果是经过专利权人授权而引起的合同纠纷,则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范围;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是为了教学或者自己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在具备了以上前提的基础上,主要考察: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覆盖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即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首先,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哪里。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因为授权之前仅仅进行了形式审查,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在专利维权案件中,最好先进行专利权的评估,不要在是否应该被授予专利的这个问题上发生问题。有些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根本不用进行专利权评估,一看就知道不可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比如:专利权利要求中保护的范围过宽,不可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全面覆盖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涉案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2、涉案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3、涉案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可以轻易想到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综上,专利维权必然要涉及到判断涉嫌侵权的技术方案(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而在判断之前,则要判断自己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有效的情况下保护范围在哪里。确定了自己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后,与涉嫌侵权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技术特征全面覆盖的则构成侵犯专利权。知识延伸拓展:当专利被侵权时,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购销合同等。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如何收集上述证据,是外国专利权人比较头痛的一个问题。一般来说,有些证据专利权人可以自己收集,也可委托在中国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办事处收集,但最好的办法是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进行侵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国律师有律师执照,懂得法律,调查取证比较方便。至于侵权者侵权利润的确切证据,有时无法得到。在进行诉讼时,可以先提供一些粗略的证据,待确定专利侵权后,可以请求对侵权者进行查帐,以确定侵权利润。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侵权者应付的赔偿金额。

第1种观点: 一、专利网案件中的权利滥用问题专利网是指以主导技术申请的基本专利为核心,各种应用改进型的外围专利纵横交错所形成的对某一技术领域的保护网。专利网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防御性专利,即围绕核心专利申请众多外围专利,以防止他人针对核心专利设置障碍性专利或替代性专利,消除“专利灌丛”造成的不利影响;二是申请进攻性专利,即对产品和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在申请时采用比较完善的多方案保护,以扩大专利权对该技术领域的覆盖面。一方面,专利网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它不但延伸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且了竞争对手在该技术领域的活动能力,从而保证了权利人对该技术领域的垄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网中的大量外围专利是围绕核心专利申请的,因缺乏新颖性而不具有可专利性。这些“问题专利”与核心专利捆绑在一起,为他人进入该技术领域设置了门槛,增加社会创新的成本,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专利”看似具有专利权的合法外衣,但其权利行使不具有正当性,因而构成专利权利滥用。鉴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涉及对专利权效力的审查,即使当事人对专利权的稳定性提出了异议,也只能另行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事实上,一个专利网所包含的专利数量可能成百上千,而每一项专利又罗列了众多的权利要求。在专利维权过程中,专利权人在提起诉讼时经常采用多个专利或多项权利要求进行保护。即使一个专利或一项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仍然能够依据专利网中的其他专利继续主张权利。因此,不论专利侵权最终能否成立,被控侵权者都要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无奈之下往往放弃诉讼而选择和解。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滥用的专利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专利权,而在于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垄断性的专利权,以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如果一项专利技术不具有可专利性,实际上是不应获得专利授权,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人为了在市场活动中谋取不当利益,以专利侵权为由利用专利网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竞争的行为,虽然形式上披着合法外衣,但实质上已严重背离专利法的立法初衷。然而,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我们永远无法通过法律条文的修改来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并未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上的体现,仍是等同侵权判定所必须遵守的原则。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妥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实现利益平衡的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2种观点: 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采取了不实施或利用优越地位不正当地交易或竞争并由此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专利所有人而言,在申请被授予专利之后,则能成为专利权人,享受相应的专利权。具体如下所述:1、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2、进口权:指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授权,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3、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4、实施许可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5、放弃权:指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6、标记权: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上作上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7、质押权:专利权人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一、专利权申请的原则是什么?1、书面原则目前,在国内申请专利必须递交书面文件,一切都是以递交的书面文件为依据。但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专利局已在少数的涉外代理机构中就部分申请件试行电子申请。2、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理论上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则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是两个人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可协商解决,或者采取共同申请的方式,或者转让给其中一方申请。协商不成时,就都不能获得批准,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使其成为自由公知技术。3、优先权原则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通常称之为“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一般称之为“本国优先权。4、单一性原则所谓单一性原则,也就是一发明一申请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提出。

第3种观点: 为了兼顾和平衡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合理地照顾公共利益和保证公共健康,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力求使专利制度收到最佳的社会效益,专利法还规定了如下一些防止权利滥用的手段。一、专利权到期可以续展吗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很遗憾,专利期限届满后是不能延续的,该专利进入公共领域,成为无法律效力的公开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实施了。本条规定说明专利权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都是无时间的,但是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有效。专利权的这一特性是由其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的。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和使用发明来鼓励发明创造,它必须谋求发明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二、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的情形专利法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包括:第一是科学发现;第二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第三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第四是动物和植物品种;第五是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第六是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所作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法,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此外,专利法还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于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另外,专利法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违反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是不授予专利权的。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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