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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劝人及专利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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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专利的合理使用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不用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用经过任何机构批准,任何人都可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产品以及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用专利方法销售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即认为其专利权已经“用尽“,他人再使用通过分销、转卖或零售渠道获得的该产品,都无须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只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2、在先使用对于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条件的“先使用人“,可以在原生产规模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一技术。先用权可以转让,但不能脱离原来的生产实体单独转让。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我国有关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但这种使用仅限与我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有互惠条约的国家的运输工具,并不面向所有国家。需说明的是,在临时过境运输工具上载有仿制专利的产品,不在此合理使用范围之内,应视为侵权。4、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但这种使用,只能是小范围的没有营利性质的使用,不能对专利权人的潜在的市场利益构成威胁,否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一、专利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有以下几点:1、无拒绝权,即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单位利用其专利发明。2、对专利发明的先用权。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的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行为。4、在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运输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算侵犯专利权。5、强制许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内,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充分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申请,允许该单位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其发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仍应向专利权人交付使用费。6、国家征用,发明专利对国民经济公共利益或者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的,可由国家征用该发明,并给专利权人以合理的补偿。

第2种观点: 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采取了不实施或利用优越地位不正当地交易或竞争并由此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专利权滥用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或者利用其专利优势地位,不正当地专利交易或者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它与专利制度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宗旨相悖。因而,从本质上看,滥用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滥用的故意,且其行为侵犯了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实践中,专利权滥用现象甚多,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司利用专利优势地位,排除、竞争的行为。综合起来,滥用专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为:(1)专利许可、专利池中的专利权滥用。例如,采取拒绝许可、回授许可、许可时固定价格、被许可人的技术再研发,并且将无效专利、已过保护期限的专利、生产相关产品的周边专利等放人专利池中,收取高额许可费。(2)专利网布局中的专利滥用。当前,许多善于专利运营的企业都才去了Portfoilo战略、构建专利网。一方面,对关键、重要技术申请基础专利、核心专利;同时,在基础专利、核心专利周边申请相关专利,形成专利网。另一方面,针对竞争对手的基础专利、核心专利,进行改良,多层次展开,在其周边申请多个相关专利,形成围篱。专利网布局是企业专利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极易产生企业利用专利优势,滥用专利权的行为。(3)“专利渔翁”(PatentTroll)策略。专利渔翁,也称专利钓饵,其基本形态是专利管理公司从个人、投机公司等购买专利,引进有才干的律师,采用专利诉讼战略,赢得高风险的回报。从公正的市场竞争角度,专利渔翁无疑是对专利权的滥用,它不合理地了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4)“放水养鱼”策略。该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专利侵权诉讼时效规定不完善的漏洞,在得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意不及时提起侵权诉讼,待侵权人的产业做大做强之后,再提起停止侵权的诉讼。(5)“恶意诉讼”策略。恶意诉讼是目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滥用专利权行为。采取此策略的行为人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禁止他人实施,以获得竞争优势、独占市场。因而,有意利用现行专利制度中关于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获得授权后,通过诉讼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并且,很多的情形是,行为人在对其专利技术稳定性不进行检索的情况下,就随意提起诉讼,并贸然使用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前财产保全等临时性措施。

第3种观点: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购销合同等。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如何收集上述证据,是外国专利权人比较头痛的一个问题。一般来说,有些证据专利权人可以自己收集,也可委托在中国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办事处收集,但最好的办法是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进行侵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国律师有律师执照,懂得法律,调查取证比较方便。至于侵权者侵权利润的确切证据,有时无法得到。在进行诉讼时,可以先提供一些粗略的证据,待确定专利侵权后,可以请求对侵权者进行查帐,以确定侵权利润。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侵权者应付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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